樂賣 LeMai 代購 商家販售規範
版本: v1.0(首次發布) | 公告日: 2026 年 10 月 24 日
本規範是商家使用條款的一部分,與條款有同等效力。
生效安排: A 類、B 類自公告日起生效(法律本來就已生效)。C 類(樂賣平台政策禁止)對公告日以前已註冊的商家,自 2026 年 11 月 23 日 起生效(見商家使用條款第十八章第 4 項)。
一、開場(請先讀這段)
這份規範把不能賣與要特別注意的商品列出來,讓你在開店前就知道界線在哪裡,而不是等出事才知道。
我們把它分成三種:
🔴 依法禁止:法律明文禁止販售或輸入,或法律禁止用網路這種「客人看不到實物、賣家無法確認年齡」的方式販售。這不是樂賣訂的規則。
🟡 限制/應注意:可以賣,但需要資格、許可、登錄、審驗、檢疫或正確標示。你要自己確認符合條件。
🔴 樂賣平台政策禁止:法律未必全面禁止,是樂賣基於詐騙風險、交易安全、無法審核資格或物流限制等理由,自己決定不開放。
樂賣不會事先審查你上架的商品。 請你在開店前,以及每次上架新商品前,對照這份規範確認。商品是你上架的,合法性與責任在你。
法規與主管機關的公告會變動。本規範列的是常見情形與法源,實際仍以法令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你確認已閱讀這份規範,不代表樂賣因此免除依法應負的責任;同樣地,樂賣提供系統,也不代表樂賣是你商品的賣方或保證人。
二、做代購,這一段一定要看
三句話
境外正品,不等於可以在台灣販售。 「正品」講的是真假;能不能在台灣賣,看的是輸入許可、查驗、登錄、審驗、檢疫、標示與販售資格。
旅客可以攜帶自用,不等於可以輸入販售。 你自己帶回來用,和拿出來賣,適用的法規完全不同。代購一律屬於「輸入販售」。
有台灣的許可、登記或執照,不代表可以用網路賣。 藥品、隱形眼鏡、菸、酒等,法律禁止的是網路這個販售方式本身。有資格也一樣不能在網路上賣。
逐類確認
| 商品類型 | 要確認什麼 | 對應條目 |
|---|---|---|
| 藥品 | 有沒有台灣許可證;台灣有同款許可證也不能代購,只有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可以輸入 | A-2、B-4 |
| 隱形眼鏡 | 鏡片一律不能網路販售;保存液另有規定 | A-3、B-5 |
| 醫療器材 | 是否有台灣許可證或登錄;是否屬開放網路販售的品項;你是否具醫療器材商或藥局資格 | A-4、B-5 |
| 菸、電子煙、酒 | 一律不能用網路賣 | A-5~A-7 |
| 食品 | 該貨品是否准許輸入;是否完成輸入查驗;中文標示是否完整;有沒有宣稱療效 | A-18、A-19、B-1、B-8 |
| 化粧品 | 是否完成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文案有沒有宣稱療效 | B-3、B-8 |
| 小家電、玩具、嬰幼兒用品 | 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有沒有台灣檢驗標識 | B-6 |
| 藍牙、Wi-Fi 等無線產品、手機 | 是否經 NCC 審驗合格 | B-9 |
| 種子、球根、鮮果、乾燥花、肉品、含肉食品、蛋乳製品、寵物食品 | 是否禁止輸入;是否需要檢疫;能不能郵寄;上架時的警語與資料保存 | A-19、A-20、B-10、B-11 |
| 名牌商品 | 是否為仿冒;平行輸入真品要能說明來源 | A-9 |
| 票券 | 是否構成違法轉售 | A-21 |
三、分級原則
| 分類 | 對商家顯示的標籤 | 判準 |
|---|---|---|
| A | 🔴 依法禁止 | 法律明文禁止販售或輸入,或法律禁止以網路、通訊交易方式販售 |
| B | 🟡 限制/應注意 | 不是禁售。需要資格、許可、登錄、審驗、檢疫、標示或特定販售方式 |
| C | 🔴 樂賣平台政策禁止 | 法律未必全面禁止,樂賣自行決定不開放 |
C 類每一項都加註:「這一項是樂賣的平台政策,不代表法律全面禁止。」
不是法律全面禁止的,不列進 A 類。
產地不是違規理由。 違規的是「該貨品准不准輸入」「查驗狀態」「資格」「標示」「販售方式」,不是東西從哪裡來。
法律效果不同,分類就不同。 「物品本身不准輸入」放 A;「程序未完成」(應報驗未報驗、應查驗未完成、標示不符、商家未辦登記)放 B,描述為「可能涉及違規,須確認合法輸入、查驗與標示」。
四、A 類 依法禁止
A-1 毒品、管制藥品
任何毒品與列管的管制藥品都不能賣,包含分裝、代購、幫別人轉手。
法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A-2 藥品(處方藥、指示藥、甲類成藥)
藥品只有「乙類成藥」可能在網路上賣,而且賣的人要有資格(見 B-4)。其他藥品一律不能在網路上賣。
國外代購的藥品,只要沒有台灣藥品許可證,在法律上就是禁藥。 在國外藥妝店就買得到的成藥也一樣。
台灣有同款藥品的許可證,也不能代購:藥品只能由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旅客自己帶回來「自用」,不等於可以拿出來賣。
常見會踩到的:綜合感冒藥、眼藥水、止痛藥、退燒藥、胃腸藥、整腸劑、外用藥膏、痠痛貼布、口內炎藥、止咳藥、鼻炎藥。日本商品標示「藥用」的醫藥部外品,在台灣通常屬化粧品,見 B-3。
法源:藥事法第 22 條、第 39 條、第 83 條;衛生福利部「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
A-3 隱形眼鏡鏡片(含無度數的美瞳、放大片、彩片)
隱形眼鏡鏡片不在政府開放網路販售的醫療器材品項內,有沒有度數都一樣。即使你具醫療器材商資格、商品有台灣許可證,鏡片也不能在網路上賣。保存液、清潔液等「保存用產品」是另一回事,見 B-5。
法源: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8 條;衛生福利部「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A-4 未開放網路販售的醫療器材;沒有台灣許可證或登錄的醫療器材
只有第一等級,以及主管機關公告開放的第二等級品項可以用網路賣(見 B-5)。不在開放清單上的第二等級、以及所有第三等級醫療器材,都不能用網路賣。常被誤以為可以賣的:血壓計本體、血糖監測器材、血氧儀。
國外代購的醫療器材,沒有台灣許可證或登錄,任何通路都不能賣,不只是網路。醫療器材只能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輸入。
個別產品的實際分級,以該產品的許可證或登錄字號為準。
法源: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8 條、第 25 條
A-5 菸品
菸品與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不能用網路賣,因為網路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具菸品販賣資格也一樣。
法源:菸害防制法第 8 條
A-6 電子煙、類菸品、未經核定的指定菸品
電子煙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以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都不可以。
法源: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
A-7 酒類
酒類不能用網路賣,也不能用網路轉讓。即使具菸酒進口或販賣資格也一樣。含酒的食品(酒心巧克力、醉蝦、麻油雞等)不是酒類飲料,不在此項,依 B-1 處理。
法源: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
A-8 槍砲、彈藥、列管刀械、爆裂物
包含主要零組件與模擬槍。合法的一般廚刀、園藝剪不在此項。
法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A-9 仿冒、盜版、未經授權的商品
仿冒品、盜版品,以及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像、角色、商標或設計的商品,都不能賣。「原單」「工廠貨」「1:1」「高仿」都屬仿冒。平行輸入的真品原則上不是仿冒,但你要能說明商品來源。
法源:商標法(含第 36 條);著作權法
A-10 猥褻物品、兒少性剝削內容
猥褻物品,以及任何涉及兒童或少年的性剝削內容,絕對禁止。一般成人用品不在此項(見第八章),但含猥褻內容的商品或圖文屬於此項。
法源:刑法第 235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A-11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屍體、骨骼、皮毛、器官與製品都不能賣。代購常見要注意的:鱷魚皮、蟒蛇皮、象牙、玳瑁等製品,要確認物種與合法來源。
法源:野生動物保育法
A-12 人體器官、組織、血液
法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A-13 彩券(非經銷商)、賭博、賭具、代為下注
法源: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刑法
A-14 統一發票、收據等報稅憑證
法源:稅捐稽徵法等相關稅法
A-15 身分證件、證照、專業資格的買賣或出借
法源:刑法;各專業技術人員相關法規
A-16 金融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與支付帳號的買賣、出租、出借
這是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主要途徑。
法源: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A-17 各縣市專用垃圾袋
依地方規定限定通路販售,不能在網路上賣。
法源: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
A-18 依法不准輸入的商品
有些商品依法根本不准輸入台灣,在市面上流通就是違法輸入的結果。
這不是在說「某個產地的商品就不能賣」。台灣對中國大陸物品是逐一按貨品分類號列決定是否開放;合法輸入、完成查驗、標示完整的商品可以賣,依 B 類處理。
已知不准自中國大陸輸入的常見代購商品,見第七章。
法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海關緝私條例;貿易法
A-19 禁止輸入的動物檢疫物
依動物疫情公告禁止輸入的動物產品不能賣,包含肉類及含肉食品(肉乾、肉鬆、含肉泡麵與調理包、含肉月餅等),以及動物的皮、毛、羽、角、乳、卵等產品。禁止輸入的國家、地區與品項,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最新公告為準。需要檢疫但沒有禁止輸入的,見 B-10。
非洲豬瘟: 來自不在農業部公告「非洲豬瘟非疫區」名單內的國家或地區的豬肉及豬肉製品(包括含豬肉的泡麵、調理包、零食),不能賣。依法令,平台知道這類商品頁時必須限制或移除;樂賣不提供單獨下架某一項商品的功能,會直接暫停你的整個賣場,到你下架為止(商家使用條款第十二章)。
法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5 條、第 33 條、第 38 條之 3、第 41 條;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
A-20 禁止輸入的植物檢疫物;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的植物
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署)公告禁止輸入的植物或植物產品不能賣;是否禁止,依品項與產地而定。
下列物品依法一律不得輸入,不論數量、也不論是不是自用:
有害生物:會危害植物的昆蟲、蟎、病原菌、雜草等活體。
生物防治體(天敵)。但經主管機關評估沒有風險,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的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土壤,以及附著土壤的植物或物品,例如帶土的盆栽、球根、苗木。
上面這些物品的包裝、容器。
法律只允許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為研究、教學、展覽等目的,事先申請核准後輸入;一般商家或個人代購不適用,也不能拿來賣。
禁止輸入的品項與地區,以防檢署最新公告為準。可以輸入但要檢疫的,見 B-10。
法源: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3 條之 1、第 14 條、第 15 條、第 22 條
A-21 違法轉售票券
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以非供自用的目的購買運輸、遊樂票券,再轉售圖利。
將藝文表演票券,或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或將免費入場的運動賽事、活動票券定價販售。
將鐵路車票或取票憑證加價出售,或藉此換取不正利益。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例如自動化程式、大量人頭帳號)購買前三款的票券,或取得訂票、取票憑證。
以「代購費」「代刷費」「服務費」或其他名稱收費,不當然排除相關法令的適用,仍應依實際購票、轉售及獲利方式判斷。本項不表示所有票券交易或票券代購都違法;是否構成上列行為,依個案的實際情形判斷。其他票券另有法令規定者,並應遵守各該規定;國外舉辦的活動或國外發售的票券是否適用,請你自行確認。
法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4 條之 1;鐵路法第 65 條
五、B 類 限制/應注意(可以賣,但要符合條件)
這一區的商品可以賣。 樂賣不會因為你賣這些商品就處置你的賣場。但你要自己確認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而被主管機關查處,責任在你。
B-1 食品、保健食品
可以賣,但要注意:
依規模可能需要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代購屬於輸入販售,要依輸入查驗規定辦理,不能套用旅客自用的規定(見 B-8)。
標示要符合規定(品名、內容物、添加物、有效期限、廠商資訊等)。
不能宣稱療效,也不能寫得誇大或容易讓人誤會(例如「降血糖」「抗癌」「治失眠」「排毒」)。
法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28 條、第 30 條
B-2 「健康食品」字樣
沒有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的商品,不可以在品名或文案上寫「健康食品」。商品可以賣,只是不能這樣叫。
法源:健康食品管理法
B-3 化粧品(含日本「藥用」醫藥部外品)
可以賣,但要注意:
代購化粧品,你可能就是法律上的「輸入業者」。 經公告的化粧品種類,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輸入業者,要在販賣前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產品資訊檔案。
不得虛偽或誇大。
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日本商品標示「藥用」的醫藥部外品(藥用洗髮精、藥用護唇膏、藥用美白精華等),在台灣通常屬化粧品,歸這一項,不是 A-2。
法源: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10 條
B-4 乙類成藥
乙類成藥是唯一可能在網路上零售的藥品,但要同時符合:
商品已取得台灣藥品許可證。 國外代購的成藥,不論在當地屬於哪一類,都屬 A-2,有藥商資格也不能賣。
賣的人是依法登記的藥商或藥局,或依法得兼營零售乙類成藥的業者,並遵守主管機關對網路零售的規定。
法源:藥事法第 27 條、第 34 條;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 16 條;衛生福利部「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
B-5 可網路販售的醫療器材
可以賣,但三個條件都要符合:
你是依法登記的醫療器材商或藥局。
商品屬於第一等級,或主管機關公告開放網路販售的第二等級品項。開放品項以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準。
商品本身有台灣的許可證或登錄。 國外代購的口罩、體溫計、保險套等通常沒有,屬 A-4。
販售時,商品頁要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許可證所有人與製造業者資訊,以及你的醫療器材商或藥局資訊等。
兩個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開放清單上有「血壓壓脈帶」,但沒有血壓計本體(A-4)。
開放清單上有「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但沒有隱形眼鏡鏡片(A-3)。
法源: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第 18 條、第 25 條;衛生福利部「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B-6 應施檢驗商品
可以賣,但必須是檢驗合格、貼有台灣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不得陳列或銷售。代購最容易踩到:小家電、吹風機、電熱毯、兒童玩具、嬰幼兒用品(海外版本多半沒有台灣檢驗標識)。應施檢驗品目以經濟部最新公告為準。
法源:商品檢驗法第 6 條
B-7 你自己發行的儲值或預付方案
你自己發行的儲值金、預付方案、堂數包、服務券可以賣,但你是「發行人」,要自己負責履約,並遵守禮券相關規定(例如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餘額不能消費)。
法源: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B-8 輸入商品的報驗、查驗、標示與必要程序
這一項收的是程序沒完成的情況:應報驗而未報驗、應查驗而未完成、中文標示不符規定、商家沒有完成必要的登錄或登記。這些商品本身可以賣,但程序沒完成時「可能涉及違規,須確認合法輸入、查驗與標示」。物品本身依法不准輸入的情形,見 A-18。
法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商品檢驗法第 6 條
B-9 無線射頻器材(藍牙、Wi-Fi 等)、手機等電信終端設備
可以賣,但要注意:
先確認是不是列管器材。 只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列管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要審驗。有藍牙、Wi-Fi 等無線發射功能的產品(例如藍牙耳機與喇叭、無線麥克風、空拍機),以及手機、平板等無線終端設備,多半在列管範圍;無線射頻辨識(RFID)的被動式標籤、沒有無線通信功能的無線充電器等少數器材不列管。完全沒有無線功能的商品,不受這項規定管制。
列管器材要經審驗合格才能販賣。 不同廠牌、型號要分別審驗。藍牙耳機、滑鼠、鍵盤等部分品項可以走較簡便的「簡易符合性聲明」,但這仍是審驗的一種,不是免審驗。
代購最容易踩到:
國外版本常常沒有台灣審驗,或型號、頻段和台灣版不同。
同型號在台灣已經有人審驗合格,不代表你從國外買回來的那台就能直接賣:審驗標籤屬於取得審驗的人,你要取得對方授權,或自己申請販賣用的審驗。
以自用名義輸入、或申請「自用審驗」的器材,只能自己使用,不能拿來賣。
網路販賣要標示: 商品頁要標示型號,以及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的資訊。
手機等連接公眾電信網路的終端設備,也要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才能製造或輸入。
商品是否屬於列管項目,以 NCC 最新公告為準;標籤真偽可在 NCC「型式認證資料查詢」確認。
法源:電信管理法第 44 條、第 65 條、第 66 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9 條
B-10 動植物檢疫物(可以輸入,但要檢疫)
種子、球根、苗木、切花、新鮮蔬果、木材等植物產品,以及肉類、含肉加工品、寵物食品、乾燥動物產品等動物產品,可以賣,但輸入時要符合檢疫規定。不論是不是自用、金額或數量多少,都要依規定申請檢疫,沒有小量豁免。 植物和動物的規定不同,要分開看。
植物或植物產品
原則上要附輸出國的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在到港或到機場時申請檢疫;完成檢疫前不能拆封或移動。部分公告品目(例如多數經乾燥或研磨的產品)可以免附證明書,但仍要檢疫;乾燥中藥材(種子類除外)等少數品目免辦檢疫。
活植物、種子、種苗等有繁殖能力的品項,要先查防檢署的核准輸入清單與檢疫條件。
郵寄: 原則上不得郵寄輸入,寄了會被退運或銷燬。例外是公告免附證明書的品目,或收件人事先取得郵寄輸入的許可;郵包到了以後仍要申請檢疫。
隨身攜帶入境,或用快遞、貨運輸入,一樣要附證明書並申請檢疫。
動物產品
公告應施檢疫的動物產品,要符合檢疫條件、附輸出國的檢疫證明文件,並在到港或到機場時申請檢疫;部分品項要先取得輸入檢疫同意文件。
郵寄: 應施檢疫的動物產品一律不得郵寄輸入,沒有申請許可的例外,寄到了會被退運、沒入或銷燬。來自非洲豬瘟發生國家或地區的豬肉產品,也已經公告停止郵寄輸入。
隨身攜帶入境,或用快遞、貨運輸入,要依檢疫條件辦理並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的品項、檢疫條件與疫區名單會隨疫情變動,以防檢署最新公告為準。禁止輸入的動植物檢疫物,見 A-19、A-20。
法源: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3 條、第 13 條之 1、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5 條、第 28 條、第 33 條、第 34 條
B-11 境外動植物、肉類製品等應施檢疫商品:上架前你要做的事
肉類及含肉製品(含肉的泡麵、調理包、高湯粉、零食)、蛋與乳製品、寵物食品,以及種子、球根、鮮果等境外動植物產品,屬於或可能屬於「應施檢疫物」。這類商品可不可以輸入、能不能在網路上賣,由你自行確認,並由你負起相關法律責任;樂賣不事先審查你的商品。
上架前先確認: 這個品項是不是應施檢疫物、來源國家能不能輸入(A-19、A-20)、輸入時有沒有依規定申請檢疫並取得合格證明(B-10)。確認不了,就不要上架。
你在法律上是「廣告刊登者」: 依農業部《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在網路上刊登境外應施檢疫物商品的人,要自己做到下列事項:
自行下架:禁止輸入的應施檢疫物,以及未符合輸入檢疫條件的家禽肉類、偶蹄目動物肉類、犬貓食品、調製動物飼料、供動物食用的牧草、含肉加工產品,要自行限制展示或移除商品頁。
保存資料一年:你自己的資料,以及這類商品的販賣者、訂購者資料與訂購紀錄(訂購日期、品項、數量、出貨日期、出貨方式、送貨地點),保存一年,主管機關通知時提供。這類訂單在一年內請不要刪除,或自行匯出保存。
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在商品說明加上主管機關規定的警語: 刊登這類商品時,請在商品說明的明顯位置加上下列文字(照錄,不要改寫):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樂賣會怎麼處理: 疑似違規時,原則上先請你說明或自行下架。確定違法、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或有重大違規風險時,樂賣得直接暫停你的整個賣場,並得限制服務或終止帳號(商家使用條款第十二章);樂賣不提供單獨下架某一項商品的功能。
責任: 因違反檢疫規定所生的罰鍰、刑事責任與買家或第三人的求償,由你自行負擔;樂賣因此受罰或受有損害時,依商家使用條款第十六章處理。
可以合法輸入的檢疫條件,請查防檢署網站公開的資訊;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法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5 條、第 34 條、第 38 條之 3;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二點至第五點;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7 條
六、C 類 樂賣平台政策禁止
下面這些商品,法律未必全面禁止,但樂賣目前沒有能力把關,所以不開放。如果你原本有在賣,請下架。這一區每一項都是樂賣的平台政策,不代表法律全面禁止。對公告日以前已註冊的商家,C 類自 2026 年 11 月 23 日起生效。
C-1 非供食用的活體動物
寵物、觀賞水族、觀賞昆蟲、爬蟲、鳥類、飼料用活體等。一般合法、供食用的生鮮水產不在此項,依 B-1 處理。
理由:物流對活體運送有限制、動物福利風險高;部分動物依法須具特定資格,樂賣無法逐家審核;樂賣沒有處理運送途中死亡爭議的能力。
C-2 他人門號、人頭門號、門號與帳號交易
可供移轉使用的他人電話門號、人頭門號、門號或帳號的買賣出租出借、可疑的預付門號交易、各類網路服務帳號與遊戲帳號(含代練、代儲)。一般合法販售的旅遊上網 SIM、eSIM、純數據上網卡不在此項。
理由:人頭門號與帳號是詐騙的主要工具。
C-3 現金、外幣、虛擬資產、金融商品、投資訊號與教學
現金、外幣(含代購外幣現鈔)、虛擬資產、股票、基金、保險、投資訊號、飆股名單、代操服務、投資教學課程。
理由:涉及金融法規與特許行業,樂賣無法審核資格;也是投資詐騙常見的包裝。
C-4 爆竹煙火
專業級與一般級(玩具)爆竹煙火,包含仙女棒、摔炮、沖天炮。
理由:物流多半拒收、運送有安全風險;樂賣無法確認販賣資格與儲存條件。
C-5 其他經樂賣公告的商品
其他經樂賣公告列為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第三方金流或物流服務商拒絕處理的商品。
理由:法令與第三方服務商的規定會變動,需要一條可更新的兜底條款。新增項目依第十章的方式公告。
七、中國大陸製商品的額外一層規定
台灣對中國大陸物品是逐一按貨品分類號列決定開放與否:有的號列准許輸入、有的有條件准許、有的不准輸入。不能用產地判斷,要看商品歸到哪一個號列。
下列常見代購商品,經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貨品分類管理系統」官方資料(查詢日期 2026-10-07),目前不准自中國大陸輸入(除取得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屬 A-18:
| 商品 | 說明 |
|---|---|
| 蠟瓶糖 | 糖食類相關號列不准輸入;有條件准許的只有特定品項,不含蠟瓶糖 |
| 螺螄粉 | 粉條、麵條類相關號列全部不准輸入;含肉者另受 A-19 限制 |
| 辣條 | 可能歸屬的麵筋、烘焙製品、其他食物調製品號列都不在開放範圍 |
| 麻辣花生 | 花生相關號列全部不准輸入 |
兩個限制:
貨品號列的最終認定權在海關。同一商品可能因配方、含肉比例、包裝型態而歸到不同號列。
官方資料會更新,以國際貿易署最新資料為準。
八、其他提醒:沒有列為平台禁止的商品
下列商品樂賣沒有另外以平台政策禁止,但這不代表都可以販售。涉及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情形,仍依 A 類、B 類與相關法令處理;商品是否合法與交易糾紛,由你負責。
| 商品 | 提醒 |
|---|---|
| 票券 | 違法轉售票券依 A-21 禁止。其他票券交易,票券是否有效、是否已使用、能否入場,由你對買家負責 |
| 他人發行的禮券、點數卡、遊戲點數、序號 | 你不是發行人。序號是否有效、是否已兌換、來源是否合法、是否有地區限制,由你對買家負責;部分數位序號的轉讓可能違反發行人的使用條款 |
| 成人用品 | 含猥褻內容的商品或圖文依 A-10 禁止;保險套等屬醫療器材的依 A-4、B-5。賣場是公開網頁,請避免露骨的商品圖片與文案 |
九、違規與通報管道
如果你發現有商品違反本規範,可以寄信通報:
| 用途 | 管道 |
|---|---|
| 檢舉違反本規範的商品 | l.yured2018@gmail.com,信件標題請註明「檢舉」 |
| 對處置結果的申訴 | 同上,信件標題請註明「申訴」 |
違規的處理方式(措施、通知原因、申訴管道)見商家使用條款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檢舉人的身分與聯絡方式不會提供給被檢舉的商家。
十、版本與維護
本規範的版本以生效日標示,改版後舊版另存並保持可查閱,見歷次版本。
新增「依法禁止」(A 類)或法定限制(B 類)項目:公告後即可生效(法律本來就已生效)。
新增「樂賣平台政策禁止」(C 類)項目:至少 30 天前公告,並以 Email 通知商家。
修改方式與分級依商家使用條款第十八章。